福建补投3亿元!增建2000个以上公共充电桩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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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发改委4月25日发布《关于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将在原有计划3560个充电桩基础上,再补投3亿元增建2000个以上充电桩,详细如下: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试验区经发局,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省电力公司、省投资集团:


  为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研究,拟在《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8〕号)确定的以省电力公司为主体建设3560个公共充电桩基础上,充分发挥省投资集团作为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引领作用,再以其为主体投资3亿元建设2000个以上公共充电桩(分解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工程包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进一步总结完善建设运行机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程包月报制度,及时跟踪和调度推进工程包实施,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包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电力公司做好电网配套保障。省投资集团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要细化工作目标、倒排项目建设进度表、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进度,确保完成2018年公共充电桩投资建设任务;要认真梳理工程包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推广好的机制和好的做法,并于每月6日前将工程包实施推进情况(附件2)及时报送省发改委。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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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试验区经发局,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2018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30号)及《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先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投资5亿元,建设公共充电桩3560个以上。(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见附件1)


二、实施内容


(一)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结合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大型建筑配建的停车场、文体及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建设城市充电站、分散式直流快充桩,进一步缩短充电半径。加快推进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持续缩小城市快充网络充电半径,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


(二)开展移动储能充电车运营示范。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开展相关运营示范。


(三)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实现充电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的位置、状态、充电参数、运营商信息等信息跨平台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区域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工程包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进一步总结完善建设运行机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倒排项目建设进度表,及时跟踪和调度推进工程包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包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包建设过程协调与监督指导,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省经信委牵头年内建成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要细化工作目标,确保完成3560个以上公共充电桩投资建设任务。


(二)加强配套政策保障


结合2017年实施情况,省财政厅牵头制定2018年省级财政奖补政策,省物价局适时修订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分类指导价格。省住建厅抓紧修订、出台《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建设标准或规范。支持推进单位进一步拓宽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


(三)加强电网配套保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统筹协调充电设施业扩报装申请、送电及配套电网建设等工作,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工程资金立项及建设工作,简化流程、缩短建设周期,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四)加强建设过程管控


实行工程包月报制度,加强充电设施工程包建设的全过程管控。各地工程包牵头部门和省电力公司要认真梳理工程包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推广好的机制和好的做法,并于每月6日前将工程包实施推进情况及时报送省发改委。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土地供应条件;明确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六)明确场所建设责任单位及相关要求


公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由场所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落实,引入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具体实施。省高速公路公司积极配合省电力公司继续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续建工作。


附件1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分解表



备注:1、充电设施工程包仅考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不包括公交、物流等专用充电设施和私人充电设施;


2、1台标准桩指1台60kW直流充电桩,或1台7kW交流充电桩;


3、直流标准桩换算公式为标准桩个数=桩群充电桩数量×单个充电桩功率/60kW(四舍五入),例:


Ø 5个单桩120kW充电桩群折算标准桩 5×120/60=10个标准桩;


Ø 5个单桩100kW充电桩群折算标准桩 5×100/60=8.33个标准桩,四舍五入后为8个标准桩;


Ø 5个单桩的充电桩群(其中2个为120kW,3个为75kW)折算标准桩 2×120/60+3×75/60=7.75个标准桩,四舍五入后为8个标准桩。


4、充电桩群指由同一台配电变压器引出的集中建设的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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