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21-06-28
69
来源:南宁新闻网


南宁市停车场主要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三种类型,为了规范停车场的管理,2011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政府规章《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中心城区停车位供需关系较为紧张,停车泊位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针对目前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停车场的管理,提升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6月25日上午,记者从《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都有哪些亮点?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明确了停车场定义和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同时,考虑到目前各县的停车场管理情况与市区有所不同,供需矛盾尚不如市区突出,各县的情况亦不相同,因此,不直接将各县范围内的停车场管理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在第五十二条规定市辖县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第三条将停车场定义为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并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明确了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由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行道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制定人行道非机动车(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的标准,城区市政园林部门具体负责设置和管理工作。


对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第二章是关于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具体内容有:


1.关于停车场规划和用地的规定。停车场规划布局不合理是造成停车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发挥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要求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供给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擅自改变规划作出了规定。


2.关于停车场建设要求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停车场建设的规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作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停车场配建指标、建设要求作出了规定;第十五条对补足停车场或者停车位的方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第十六条对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第十七条对公共交通换乘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场地的地下空间资源和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作出了规定;第十九条对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作出了规定;第二十条对居住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的扩建、施划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明确了停车场信息管理


停车场信息掌握不全,无法对停车场进行智能化管理,是当前停车场管理中的一大问题。为了提升停车场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各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停车信息的完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应当将经营情况的相关信息,停车位信息、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上传到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关于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


1.针对部分居住区内停车位“只售不租”,导致居住区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参考《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不出售或者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2.针对部分居住区内存在的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影响业主共有利益等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住小区管理规约中可以对车辆停车管理进行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明确约定车辆停车管理以及车辆违规停放处理措施等内容。居住小区内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占用管理规约中明确禁止停车的公共通道违规停放车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3.针对停车位不均衡的问题,出现了共享停车的停车新模式,共享停车是一种借用错时、定时、预约等手段,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推动共享停车模式的发展,规范共享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第三十条规定,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停车位提供者和使用者约定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


关于道路停车位管理


《条例》第四章是关于道路停车位管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道路停车位的设置、调整或者撤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设置道路停车位、停车指示标志以及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位区域进行停车。


2.为规范道路停车位的设置,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在人行道上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保证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5米;净宽小于三米的道路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3.为规范道路停车位调整或者撤除,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停车位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路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道路需要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养护等情形,道路停车位设置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除,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设置道路停车位的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除的意见。


4.关于道路停车位的日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对道路停车位停车收费方式和原则、经营者义务、停放者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5.关于道路停车位全天免费的规定。停车收费管理不仅仅解决停车供需矛盾、保障道路畅通,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也应让市民享受到公共资源共享的红利。目前我市实行节假日免费停车的政策,重庆、合肥、贵阳、杭州等城市也已实施或者试行节假日期间在停车位停车免费政策。为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停车位实行免费停放。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条例》不再重复设定行政处罚。针对《条例》创设的规范,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增强《条例》的刚性,保障《条例》的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给予了解答。


问题一:随着我市各类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造成停车矛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停车位供给不足,《条例》在保障和推进停车场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为适度满足停车需求,缓解停车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条例》从以下方面对停车场的建设与供给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是加强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条例》规定了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位为补充的编制原则,结合考虑区位特征、用地性质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规划。


二是加大停车场土地供应。加大停车场的供给,离不开土地利用的支持,《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如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通过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划拨等方式,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的供应。


三是大型建筑物、公共场所改扩建,老旧居住区规划改造的,应当按照现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申请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建筑物的停车场应当符合改变后建筑物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条例》第十六条通过一系列经济手段和土地利用优惠条件,吸引各种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运营,调动社会资源提高停车设施的建设投入和运营效率。


五是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此外,还规定了居住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等多管齐下的管理措施,一方面优先保障道路畅通、小区交通安全,另一方面尽可能兼顾市民临时停车的刚性需求,共同推动解决停车位供给问题。


问题二:针对居住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条例》如何推进解决这些难题的?


答:《条例》分别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对解决居住小区停车难题进行了具体规范:


一是加强对新建小区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规划改造老旧居住区,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


二是居住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进一步补充小区停车位。   


三是针对停车位“只售不租”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四是规范小区停车管理,通过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明确约定车辆停车管理以及车辆违规停放处理措施等内容。


五是通过合理规划道路停车位,补充老旧小区停车位,目前,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在研究居住小区周边夜间停车位的设置工作,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小区夜间停车位的不足。


问题三:私设泊位、乱占泊位、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是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中被举报投诉最多的热点问题,《条例》是如何加强规范管理的?


答:道路停车位是公共停车场的有力补充,既要缓解停车矛盾,又要确保停车规范、道路通畅,是道路停车位的管理重点,对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加强道路停车位规划和设置。《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设置道路内停车位,并对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形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单位和个人认为道路停车位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也可以提出意见。


二是严格道路停车位管理。《条例》规定,除管理部门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设置道路停车位、停车指示标志以及引导他人占用道路非停车位区域进行停车,不得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妨碍道路停车位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是规范经营者和停放者行为。作为停车交通行为的参与者,经营者和停放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在《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分别明确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是规范道路停车收费。《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收费实行电子计时计费,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收费的有关内容还应在停车现场公示。


问题四:随着经济发展,百姓富足,停车管理也与我们普通人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我们注意到,《条例》规定了不少惠民措施,请具体介绍?


答:为缓解汽车保有量增加带来的停车压力,《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就非常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聚焦百姓关注的事项,制定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制度,前面几位领导也进行了介绍,除此之外,还设置了不少惠民的措施。比如,为鼓励和引导公众更多地采用公交出行的方式,《条例》规定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比如南宁东站、琅东客运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理应让市民享受到公共资源共享的红利,为此《条例》规定,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停车位实行免费停放;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等等。


问题五:共享停车在南宁算是新兴事物,我们注意到,《条例》对此也有规范,目前推进进度如何?


答:在停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加强停车资源的共享利用,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有效方案之一。《条例》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停车资源的共享利用予以规范,第八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与相关执法部门共享管理信息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宏观层面即时共享停车信息,构建停车泊位互联互通的桥梁;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释放更多闲置的车位资源,提供错时共享服务,让利用率不高的停车场得到充分利用,实现提高有效供给,缓解区域性、时段性停车难题。


共享停车是一种借用错时、定时、预约等手段,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的有效途径。为了盘活全市现有的停车资源,我市正在推动开展停车场共享的相关工作,从2020年开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始试点机关大院停车位对人民群众开放共享。目前全市共完成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教育局、市科协、市财政局等八个停车场共计233个车位的共享开放工作。下一阶段将加大相关工作力度,推动更多有条件的政府单位停车位面向社会错时共享。


目前市民可以通过两种形式预约使用共享停车场:一是在线预约停车位,车主可进入“慧泊车服务”小程序共享停车页面绑定车牌后,选择需停车的单位停车场,即可按提示进行在线预约停放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驾驶车辆到指定停车场停放;二是到现场扫码入场,每个单位停车场门口处设立有共享停车标志牌,车主可到现场扫描标志牌上的二维码按提示进行现场预约入场。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