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机动车车位(库)、地上架空层规划的机动车车位,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
此项通知的发布,意味着桂林地下停车场产权不明、权责不清、无法办证的状况即将终结。那么,到底哪些地下空间可以办证?你的车位能不能办?需要什么材料?
01
什么样的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机动车车位(库)[含地下车位、地下车库以及乙类人防工程车位(库),以下简称地下车位(库)]、地上架空层规划的机动车车位(以下简称首层架空层车位)。
地上公共通道、公共绿化用地上的车位,甲类人防工程车位(库)以及地上、地下非机动车车位(库)不适用本办法。
02
《办法》实施范围及年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适用于桂林市五城区(秀峰区、象山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
各县(市)、临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03
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设计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车位(库),由现地下车位(库)实际持有权利人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现地下车位(库)实际持有权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补充协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补充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库)不予登记。
04
有偿使用城市车位(库)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设计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车位(库),其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区分不同用途和相应级别。
补交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一)地下一层的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补交出让金=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实际占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3%。
(二)地下一层的单建地下车位(库)补交出让金=单建地下车位(库)规划批准的用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20%。
(三)地下二层及其以下的车位(库)不再收取出让金。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设计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未分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层架空层车位,其所需补交出让金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区分不同用途和相应级别。
补交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单个首层架空层车位补交出让金=单个首层架空层车位实际占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3%。
本办法实施后,结建地下车位(库)、单建地下车位(库)、首层架空层车位的出让金,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区分不同用途和相应级别,收取土地出让金。
(一)地下一层的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收取出让金=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实际占地面积×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3%。
(二)地下二层及其以下的车位(库)不再收取出让金。
05
车位(库)权属认定
住宅的配套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生活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依法取得车位(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非住宅区的单建地下车位(库):应当单独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建设单位依法享有销售、转让或者出租的权利。人防工程平时为地下车位(库):分为两种情况。
甲类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只享有租赁使用权利且不得办理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依法享有转让和租赁使用权利,可以办理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如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六)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七)涉及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应当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和人防部门验收备案意见及批准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等资料。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2.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备案的地下车位(库)转让买卖合同;
(四)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证明或者权属证书;
(五)完税凭证。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备案的地下车位(库)转让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3.申请首层架空层车位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六)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4.申请首层架空层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备案的首层架空层车位转让买卖合同;
(四)首层架空层车位首次登记证明或者权属证书;
(五)完税凭证。建筑区划内首层架空层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备案的首层架空层车位转让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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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