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静态交通协会章程

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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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静态交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静态交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Static Traffic Association( GSTA)。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从事静态交通(停车场/库及配套产业)投资建设、规划设计、信息技术、运营管理、互联网停车平台开发的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停车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研发、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销售等领域的企业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利、非盈利原则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促进广东省静态交通产业发展为己任,以推动停车设备行业的有序发展为中心,以改善城市静态交通和停车问题为目标;致力于促进静态交通(停车场/库)投资建设、规划设计、信息技术和运营管理服务,推动静态交通产业向资本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促进静态交通产业的形成和提高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单位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会主要职责:调动广东省内及国内外静态交通产业相关要素资源,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并为会员创造价值和利润;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资源、融合产业、聚合企业、撮合交易,积极帮助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对中国静态交通行业现状、停车(场/库)管理体制、机制以及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完成国家和省政府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代表本行业参与、配合国家有关停车(场/库)规划、停车价格等相关决策的论证,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静态交通产业信息。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符合行业发展实际与特点的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鼓励公平竞争,维护并促进本行业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授权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编辑出版相关的信息资料与书籍报刊,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我省静态交通产业情况,收集、统计、分析、发布信息。向政府提出规划和制订有关产业政策、的建议,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五)受政府委托组织并参与制定(修订)相关的行业标准及准入条件,推动行业内部的标准化宣传贯彻工作;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研究制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六)组织和推动本行业信息网的建设与应用工作,开展网络信息服务,促进本行业的网上营销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七)建立和完善本会的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实施涉及重大投资、重点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利用外资等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立项工作,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八)受政府委托组织承办或根据市场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开展优质工程评选、行业资格评定及对外交流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提供项目咨询、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中介服务,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推广活动,发现和培育行业的优势企业。

(九)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宣传推广、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十)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调查收集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和检查评比工作,参与对会员企业的鉴定评审工作。

(十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了解和收集会员企业的需求和诉求,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将政府的相关政策及时向会员企业通报。

(十二)根据会员企业的发展需要,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开展人才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三)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与合作,承办政府部门和上级行业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150,000元/年;

(二)执行会长单位150,000元/年;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80,000元/年;

(四)监事长单位80,000元/年;

(五)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六)常务理事单位25,000元/年;

(七)理事单位15,000元/年;

(八)监事单位15,000元/年;

(九)会员单位5,000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会员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得到与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的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监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

(三)检查、督促、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四)负责与政府衔接,贯彻政府领导指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日常工作的决策;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负责对会议形成的文件、决议、决定进行签发;

(四)负责对协会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对协会常务理事、理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及秘书长的提名工作;

(六)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审批工作;

(七)负责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签;

(八)负责与政府有关领导的联谊及接待工作;

(九)负责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做年度工作报告;

(十)作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协会,对内负领导责任;

(十一)在会长授权下,履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参会人员的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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