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网上立法听证会 网友意见的采纳情况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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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于201781日至84日在腾讯大粤网上举行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共有网友7.3万人次进行了投票,网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454条。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对网友提出的1454条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采纳了其中的1338条(这些意见有部分重复,经汇总整理后归纳概括为20个方面的问题),未采纳的60条(归纳概括为2个方面的问题),采纳的比例为92%。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于20171227日表决通过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330日批准,《条例》将于2018101日起施行。现将采纳网友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对网友关于听证事项和辩论议题意见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目前我市住宅区停车场的使用、管理情况如何?法规应当如何规范这类停车场?
Q

1.关于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还是政府指导价?

A

投票赞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网友有1022956人次,占总投票人次的66%;赞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网友有526433人次,占总投票人次的34%

赞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网友的主要理由是:一是住宅区内的停车位属住宅区配套设施,具有垄断性、稀缺性、民生性等特征,有必要纳入政府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二是我市停车位配建指标偏低,住宅小区停车供给矛盾突出,中心城区车位供应严重不足,业主与开发商地位不平等,市场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缺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三是住宅停车位民生属性明显,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社区矛盾激化,群体事件不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群众认为政府在住宅停车收费管理上不作为,法规政策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重视社会效益。四是大多数小区还未成立业委会,即使成立业委会,也未发展成熟,业主不具备与停车场经营者议价的能力。五是实行政府指导价不等于倒退,市场经济情况下有两只手,一只是无形的手,即市场调节,另一只手就是政府干预,当市场失灵时,应该实行政府干预。政府指导价可以是一个区间,可以根据不同地点、地段、时间来进行规定,这样能更好地满足各方面的利益需求。

赞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网友的主要理由是:一是停车场立法应当遵循“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这一原则,以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要求,应将住宅停车位作为商品,而不应作为生活必需品看待,住宅停车服务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畴,政府指导价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二是作为住宅区车位的产权人,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车位业主都有出租定价权,政府无权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三是中心城区价格上涨,是实行政府指导价13年后市场反弹的结果,有需求就有市场,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也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价格放开近两年来,中心城区目前每月停车费均价为1200元,相对稳定。可见合理的市场价格是存在的,不会无限放任价格过高或过低。车位停车费定价受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影响,需要权衡的方面众多。一方面过低的政府指导价会导致开发商不愿意多建车位,小车不断增多,造成供需矛盾尖锐,另一方面,过高的政府指导价会引起公众不满。

法制委员会认为,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属于住宅配套设施,具有稀缺性、垄断性和不可选择性等特征,这类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具备竞争条件,有必要对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积极与国家发改委、广东省发改委和市发改委进行沟通,期望在《条例》中明确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广东省发改委和市发改委赞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意见。20177月,广东省发改委在修订《广东省定价目录》时,拟修改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纳入政府定价,但国家发改委不同意广东省发改委的这一做法。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的规定,《广东省定价目录》必须经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在国家发改委不同意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和对该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的迫切需要,《条例》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同时为反映广大市民群众的诉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今后我市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留了空间,《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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